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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X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刑事辩护
  • (2018)苏0508刑初850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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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苏0508刑初850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代X,系个体货运车主。2012年4月9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1月25日被假释。2017年12月27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犯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潘士琦,安徽XX律师。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8〕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代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受理后,根据公诉机关的建议,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8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代X及其辩护人潘士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代X以每张人民币150元或200元的价格,向陈XX、陈XX(均另案处理)购买伪造的“三超通行证”共计12张,并持购买的伪造的“三超通行证”驾驶牌号为皖K×××××牵引挂车进入苏州绕城高速公路路网。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代X自行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代X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代X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代X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未作辩解。其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代X虽然以支付对价的方式取得三超通行证,但其主观认为是通过他人代理的方式合法取得该证,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希望能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代X系自首,当庭认罪、悔罪并缴纳财产刑保证金,具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希望对被告人代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代X系牌号为皖K×××××/皖K×××××的牵引挂车的实际所有人,于2017年7月至11月期间,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以每张150元或200元的价格,向陈XX、陈XX(均另案处理)购买伪造的应由苏州市公安局制发的“三超通行证”共计12张。嗣后,持所购买的上述通行证驾驶牌号为皖K×××××/皖K×××××的牵引挂车通过苏州绕城高速公路东桥收费XX进入高速路网行驶。

  2017年12月27日,被告人代X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代X预缴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

  对以上事实,被告人代X当庭供认不讳。公诉人当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代X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左某、陈XX、陈XX、朱某、叶X、何某、黄X的证言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路径查询结果、持“三超通行证”进入高速路网记录、监控视频截图、伪造的三超通行证、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屏、腾讯公司交易明细、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动车信息、驾驶员信息、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予以佐证。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代X的身份情况;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证实,被告人代X预缴财产刑保证金的事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并经当庭质证,被告人代X对此均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X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12张,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被告人代X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

  关于被告人代X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代X主观是想通过他人代办三超通行证,希望能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代X在公安机关供述称,因自己所有的货车为多装货物进行加宽加长改造,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取得三超通行证,不能进入高速路网行驶。嗣后,正好有人上门兜售三超通行证,就购买并使用。交易中对方既未要求被告人代X出示任何证件也未办理任何手续,只要其支付相应的价钱就能取得三超通行证。由此可见,被告人代X对通过支付对价取得三超通行证是一种购买行为是明知的,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它辩护意见与公诉意见一致,一并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代X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能够自愿认罪并缴纳财产刑保证金,具有一定悔罪表现,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代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代X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缴纳的人民币二千元于判决生效之日折抵罚金,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姚X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X


  • 2018-10-24
  •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被告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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