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XX公司、广东XX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粤01民特161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XX1104-05。
法定代表人:XXXX。
委托代理人:梁X,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XXXX,女,汉族,1979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云山西XX。
法定代表人:王X。
委托代理人:郭荣清,广东XX律师。
申请人广东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XXXX与被申请人广东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XX公司、XXXX称:一、XX公司以胁迫、威胁手段与XX公司签订《借款协议书》,企图通过债权获取巨额不正当利益,严重侵犯了金网达的合法权益,且该《借款协议书》违反企业间借贷的相关规定,无论从合同订立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还是从合同违反法律相关规定考虑,都属无效。二、仲裁员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嫌疑。仲裁庭明知《借款协议书》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仍然认定《投资框架协议书》合法有效,并依据该《投资框架协议书》作出显失公平,违背客观事实,严重损害申请人XX公司利益的裁决。综上,XX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15592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XX公司答辩称:(2017)穗仲案字第15592号裁决合法有效,不存在撤销情形,请求法院驳回XX公司、XXXX的申请。
经本院查明,2017年11月14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仲)根据XX公司与XX公司、XXXX于2015年7月17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和XX公司的仲裁申请,受理了XX公司关于借款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仲裁庭于2018年2月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于2018年5月29日作出(2017)穗仲案字第15592号仲裁裁决。2019年3月14日,XX公司在本案庭询时述称,其没有证据证明本案的仲裁员因为仲裁本案被生效刑事判决或纪律处分决定认定有枉法裁判的情况。
另查明,2018年12月17日,XX公司向本院邮寄撤销仲裁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申请人并未举证证明本案仲裁员因仲裁本案被生效刑事判决或纪律处分决定认定存在枉法裁决的情形。
至于涉案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显失公平、法律适用是否错误,均不是法定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广东XX公司、XXXX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均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东XX公司、XXXX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东XX公司、XXXX共同负担。
审判长 XX 毅
审判员 张XX
审判员 陈XX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XX
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