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700号
原告:张X,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
委托代理人:谢启超,广东XX律师。
被告:广州市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李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X,系被告职员。
原告张X诉被告广州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及其委托代理人谢启超,被告广州XX公司委托代理人韩X、周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诉称:2014年7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托管运营服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服务费人民币17万元,由被告为原告的网络店铺提供托管运营服务,被告承诺服务期内的总销售额不低于人民币贰佰万元,同时约定被告每月至少两次向原告通报运营情况,包括运营成果报告、店铺问题诊断分析、下一阶段工作计划、推广活动安排等;被告应每月向原告以报表形式呈交当月预估销售额目标,由双方共同监督积极配合完成。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的,原告有权予以纠正或单方终止合同,追究法律责任,并要求被告赔偿直接、间接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向被告支付了服务费、活动费共95000元,但被告从未向原告提交过任何关于店铺运营情况报告以及每月的预估销售额目标报表。经查,从合同签订至今,原告店铺的实际销售额仅有1000多元。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已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要求被告退还服务费和活动费,但被告置之不理。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还服务费9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被告向原告退还活动费5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从);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广州市XX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首先,涉案合同未到期,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3月23日签订《运营托管协议》,变更了合同运营的网店、运营的内容,合同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2日,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一直配合原告持续跟进网店运营情况,由于原告货源匮乏,提供的货物不属于应季货物,导致网店经营无进展;其次,原告逾期支付服务费且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佣金,违约在先,原告未于2014年10月14日向被告支付第二季度费用,而是在2015年3月8日才支付完,根据《运营托管协议》,原告应于2015年6月2日前支付第三季度服务费,但原告至今没有支付该笔款项,其在自身违约的前提下于2015年6月18日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其行为已违反约定;第三,涉案服务合同的内容属于电子商务领域,被告为此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资源,但距合同到期还有半年多时间,原告即停止支付服务费,违约单方解除合同,根据公平原则被告也不应当返还其主张的服务费;第四,原告对于活动费和利息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活动费是被告请示过原告,在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发生的费用,原告自愿将该款项转给被告,被告也将该费用转给我运营方工作人员,并且网店也确实成功参加了平台的广告活动。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0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托管运营服务合同》,约定:一、服务网店情况,网店域名http://XXX.com/,商铺旺旺IDlazybaby_studio,主营项目服饰鞋包;二、服务内容,1.风格策划,店铺主题装修,2.宝贝详情页描述、制作,3.专业店长管理,以及店铺问题诊断,4.负责售中宝贝完善、宝贝下架优化,5.报名组织参加淘宝官方活动,6.服务期内的广告费投资总额度范围,服务期内总销售额的5%-8%;三、服务期限,2014年7月15日—2015年7月15日;四、服务费用,1.金额,人民币17万元,2.支付方式以及时间,按季度支付(即每三个月支付一次)具体支付时间如下,2014年7月14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5万元,2014年10月14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4万元,2015年1月14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4万元,2015年4月14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4万元,备注,托管运营服务期间,因乙方前期策划和技术资源投入等综合成本过高,甲方前期支付给乙方的5万元资金,为启动本项目的成本费用,如乙方完成预定销售目标超过50%以上,5万元资金不予退款;五、保底销售额及佣金,1.①乙方承诺本年度合同的保底销售额为,乙方保证店铺在服务期内的总销售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若服务期内店铺的总销售额没有达到人民币200万元的,乙方按没有完成部分的比例在2105年7月18日前向甲方退回相应的服务费用,计算公式如下,退回的服务费用=(总服务费用17万元-美工与运营成本费5万元)*(200万元-已完成销售额)/200万元。(备注:乙方完成预期销售额50%以上),②若果乙方完成的销售额为预定销售总额比例50%以下,乙方按没有完成部分的比例在2015年7月18日前向甲方退回相应的服务费用,计算公式如下,退回的服务费用=总服务费用17万元,2.已完成销售额,甲方按一整年服务周期对乙方销售业绩进行考核评判,服务期内的总销售额以服务期内甲方店铺对应的支付宝账号中因网店真实销售交易而实现的金额为准,以及依据本合同第六条第1款应计入的金额,若支付宝账号中因网店真实销售交易而实现的金额低于200万元,那么按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方案进行按比例退款,3.佣金,甲方按以下方式向乙方支付佣金,(1)乙方按月销售额有效业绩*5%,以上为不含税价提取佣金,甲方应于每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佣金,(2)乙方会提前15天到30天跟甲方协商上活动计划,甲方有上活动决定权,乙方只有建议权;六、甲方的义务,1.在买家支付货款后,甲方负责按照买家要求及时发货,因甲方不及时发货导致买家申请退款或取消交易的,该笔交易金额计入乙方完成的总销售额内,2.甲方为乙方提供网上销售产品与服务的详细介绍,价格以及相关资料,若甲方的产品库存、价格、属性等相关调整,应及时通过QQ、邮件、传真等方式告知乙方,3.甲方必须提供参加淘宝活动的商品的成本价格,以便乙方报名参加淘宝站内活动以及提佣时作为参考,4.销售价格由甲乙双方共同商讨决定,乙方可以提出建议,作为参考,最终以甲方定价为准,5.甲方负责产品售出以后的后续支持工作,如打包,发货,填写快递单号,退换货,退款等相关的操作行为,6.甲方应当全力配合乙方的运营工作,包含拍摄,产品信息提供,新品开发等,7.服务期间,甲方除了负责产品问题的解决、进货、发货等工作外,可以对店铺运营的任何操作提出建议,但由乙方操作,8.甲方应向乙方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产品、行业、流程等相关知识,9.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其在淘宝及阿里巴巴旗下相关平台进行电子商务运营的唯一授权服务商,服务期间甲方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不能自行开设或者另行委托其他第三方运营服务商,在该淘宝及阿里巴巴旗下相关平台进行运营服务,10.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乙方相应的服务费及佣金,甲方逾期付款超过15日的,乙方视为甲方自动终止合同,并且不返还已收的服务费用,11.甲方销售过程中若因甲方产品出现侵权行为,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关联责任,12.甲方承诺不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以及停付佣金或服务费,如甲方不信守承诺,单方终止或解除合同以及停付佣金或服务费的,乙方视为甲方为违约行为,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服务且不返还已收的服务费用;七、乙方的义务,1.乙方须以合法方式为甲方提供代运营服务,遵守淘宝等平台的管理规定,2.乙方必须尊重甲方的知识产权,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甲方的知识产权,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抢注商标和专利或申请著作权备案,5.乙方需每月至少两次向甲方通报运营情况,包括运营成果报告、店铺问题诊断分析、下一阶段工作计划、推广活动安排等,8.合同期间,甲方被托管的店铺所产生的营业额都算乙方的销售业绩,10.合同期间,乙方承诺不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合同工,若乙方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应退还所有已收费用;九、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的直接、间接的全部合理损失,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予以纠正或者单方终止合同,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相应权利,3.对于甲方严重损害或恶意破坏乙方声誉,造成客户误解或纠纷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外,保留对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4.乙方每月给甲方以报表形式呈交当月预估销售额目标,由双方共同监督积极配合完成;十一、往来形式,双方同意,以本合同规定的淘宝旺旺、QQ、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的往来函件与书面函件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对此予以确认,相关地址或号码变动的,一方须自变动之日起三日内通知对方,逾期通知或不通知的,一方按本合同规定的地址或号码发送的,视为已送达另一方;十二、乙方指定账户,公司银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3XXX,公司支付宝账户,[email protected]。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7月17日向被告支付50000元,2015年3月3日向被告支付10000元,2015年3月5日向被告支付10000元,2015年3月6日向被告支付10000元,2015年3月8日向被告支付10000元,上述款项合计90000元。
2015年3月23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运营托管协议》,约定:甲方是淘宝的用户/店铺,用户/店铺域名为http://XXX.com(以下简称店铺),阿某ID:朵喜多喜爱;一、基本情况,甲方于2014年7月14号与乙方签订托管合同协议,服务期限为2014年7月15日至2015年7月15日;二、目前情况,目前统计明确双方合作已运营时间,具体如下,1.目前统计明确双方合作已运营时间,具体如下,冷一格运营小组,2014年7月18日开始运营店铺,截至2014年8月18日由于店铺受淘宝判定异地操作而封店,暂停运营(30天),2.周X运营小组操作日期如下,2014年12月2日至2015年1月2日(30天),2015年1月2日至2015年1月29日(27天,开始放假春节假期),2015年2月27日至今2015年3月23日(24天)(备注:合计已运营时间为3个月21天);2.由于合作期间因店铺原因及春节假期,多次运营暂停,导致运营时间与合作合同所协定的不同,双方协商以本协议重新协定接下来的运营日期及费用支付日期,运营时间具体如下,自2015年3月2日起至2015年12月2日,费用支付方式及支付日期如下,2015年6月2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4万元,2015年9月2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4万元。
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4月23日向被告工作人员阎某支付活动费用2500元,于2015年5月12日向阎某支付活动费用2500元。
2015年6月11日,原告通过XXX快递方式向被告寄送《关于催促履行合同义务的函》,要求被告自收到函件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今的运营情况(包括运营成果报告、店铺问题诊断分析、下一阶段工作计划、推广活动安排等)以及书面报表形式的每个月预估销售额目标等,一次性补齐并交给原告。该邮件于2015年6月12日妥投。
2015年6月15日,原告通过XXX快递方式向被告被告寄送《关于催促履行合同义务的第二次函》,要求被告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两日内履行合同义务,在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之前,原告不再支付后期服务费,望被告依约履行义务,否则原告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回服务费。该邮件于2015年6月16日妥投。
2015年6月17日,原告通过XXX快递方式向被告被告寄送《解除合同通知书》,因被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两日内退回原告已交的所有服务费用。该邮件于2015年6月18日妥投。
被告表示其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且一直与原告积极沟通店铺运营情况,被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交了如下证据:1、活动费支付宝交易记录,拟证实原告诉请的活动费5000元已经支付给相关平台;2、2月店铺运营计划,拟证实被告为原告店铺指定的运营计划表;3、4月推广计划,拟证实被告为原告店铺定制的推广计划表;4、推广活动报名清单,拟证实被告为推广原告店铺进行报名参加的活动;5、直通车词表,拟证实被告为提高原告店铺被搜索曝光率、针对SEO优化进行归纳的词表;6、词表,拟证实被告为提高原告店铺被搜索曝光率、针对SEO优化进行归纳的词表;7、SEO关键词监控日报,拟证实被告为优化原告店铺与原告产品相关关键词进行跟踪监控的总结;8、店铺装修数据,拟证实被告运营原告店铺所作的工作;9、工作计划表,拟证实被告为原告店铺运营所做计划及完成情况和工作人员名称;10、订单记录,拟证实原告店铺的订单记录;11、活动数据采集,拟证实被告为推广原告店铺做了大量的相关平台活动数据采集、分析;12、原告与项目组QQ记录,拟证实被告项目组一直与原告进行店铺运营的沟通及汇报;13、原告与被告项目主管的QQ记录,拟证实被告一直与原告沟通汇报店铺运营情况。原告对上述证据1、12、13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已履行了合同相关义务,因其余证据均为被告单方制作,原告对其余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确认。
庭审中,原告表示其一直配合被告参与店铺运营,因2014年7月10日签订的《托管运营服务合同》中的网店被告淘宝判定为异地操作而封店,故原告重新注册新的网店继续由被告运营,注册新的网店后并没有马上补签协议,而是于2015年3月23日补签,合同期限也延长至2015年12月2日,从2014年7月被告代运营至今,只有十件衣服左右的销量,其余销量均为刷单,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提供运营计划等材料,但被告均不予提供,导致原告无法对店铺进行有效监督,完成销售目标,原告遂于2015年6月期间修改了店铺密码收回店铺的经营管理权。被告确认在其托管经营店铺期间,店铺的销售额为一万多元,但被告一直按约定向原告提交运营报告。
以上事实有《托管运营服务合同》、《运营托管协议》、支付宝交易明细、关于催促履行合同义务的函、关于催促履行合同义务的第二次函、解除合同通知书、妥投证明、QQ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托管运营服务合同》、《运营托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与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首先,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其在淘宝上开办的店铺托管给被告运营,并依约向被告支付第一、第二期服务费9万元,但从被告对涉案网店进行托管运营至原告2015年6月修改店铺密码收回网店期间,被告确认涉案网店的交易额仅为1万多元,该金额与合同约定的销售额200万元差额巨大;其次,在被告对涉案网店进行托管运营期间,根据QQ聊天记录显示,被告仅于2015年3月31日向原告发送了名称为“运营报告.doc”的文件,被告无提交证据证实其在2015年3月31日之后依约向原告通报运营状况并向原告出具书面材料;第三,QQ聊天记录显示原告多次向被告工作人员询问公司运营情况,且全面配合被告开展店铺运营,而被告工作人员多次答复原告称“你的货源不行”、“在刷基础量”、“店铺自身平台不行”、“站内流量太小”等,并未针对店铺销量不高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也未与原告进行积极有效沟通。综上,涉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被告的行为足以使原告对被告的履约能力、诚信等信赖基础产生怀疑,且在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履行合同义务的函件后,无证据证实被告已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弥补,故原告其表示修改店铺密码、收回店铺经营权、终止支付服务费是其行使不安抗辩权的表现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没有在合理期限内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且在原告催促下仍未恢复其信誉,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被告之间合同期限已经届满,无证据证实双方续签合同,故原、被告的合同关系应自合同约定的有效期(即2015年12月2日)届满后终止,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已经无实际意义,故本院不再做调整。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依据合同约定,若被告未能完成销售额50%即100万元,则被告退回服务费用,考虑到涉案合同已实际履行,被告自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期间已对涉案店铺进行托管运营,被告已向原告提供了相应的服务,故本院酌情认定原告承担30%的服务费即27000元,其余70%的服务费63000元被告应返还原告。至于利息,应从合同终止次日即2015年1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至于活动费5000元,该款项是原告为店铺推广运营而支出的费用,且该费用的支付经过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张X服务费6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3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2月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X其余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186元,由原告张X负担811元、由被告广州XX公司负担1375元。该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伍 璇
人民陪审员 白X爱
人民陪审员 刘XX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莫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