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与徐州市某包装材料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民终31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民,男,1953年9月12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天双,江苏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XX厂,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XX。
法定代表人:韦X,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XX,江苏XX律师。
上诉人**民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XX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1民初1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存在**民为出差而借支的情况下,本案不宜直接以**民未提供报销凭证判决**民全额返还借支款项,宜根据徐州市XX厂财会制度合法、合理认定**民应返还的数额,切实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1民初17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史善军
审 判 员 秦国渠
审 判 员 汪XX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XX
书 记 员 魏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