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604民初9523号
原告:刘XX,男,汉族,1957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金花,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南江口镇杨梅塘开XX(往连滩方向右侧)。
法定代表人:罗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广东XX律师。
第三人:罗XX,男,汉族,1966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刘XX诉被告广东XX公司(以下简称新XX公司)、第三人罗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19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被告各自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
1、被告新XX公司向原告刘XX支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4500万元、利息人民币128XXXX3599.99元(利息自2015年2月1日起,以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4月10日为人民币12,883,599.99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新XX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告对新XX公司的出资及投资。
2010年8月2日,原告刘XX与第三人罗XX及案外人刘XX、邹XX设立新XX公司。其中,原告刘XX出资350万元(币种为人民币,下同),持有新XX公司35%的股权。
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各股东根据持股比例分别向新XX公司投资。原告刘XX共投资63,200,000.30元。新XX公司出具了收据,确认收到上述投资款。
二、原告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罗XX。
2015年1月18日,原告与第三人罗XX及案外人刘XX、罗XX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刘XX将其持有的35%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罗XX,转让价款为人民币6300万元;刘XX将其持有的20%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罗XX,转让价款为人民币3600万元;第三人罗XX同意受让上述55%股权,并分三年支付完毕股权转让款;第三人从2015年2月1日起以其未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为基数,按月利率1.3%于每月28日向原告支付利息;如第三人罗XX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和利息,则按应支付未支付款项按日1‰支付滞纳金;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股权转让款具体支付时间如下:
项目支付时间付款方收款方支付金额
第1期2015年10月30日前罗XX刘XX2100万元
刘XX1200万元
第2期2016年6月28日前刘XX1050万元
刘XX600万元
2016年10月28日前刘XX1050万元
刘XX600万元
第3期2017年6月28日前刘XX1050万元
刘XX600万元
2017年10月28日前刘XX1050万元
刘XX600万元
原告依约将股权过户至第三人罗XX名下,并于2015年1月21日协助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
三、第三人罗XX严重违约,被告新XX公司债务加入,自愿与第三人罗XX共同还款。
上述协议签订后,第三人罗XX以第三方公司名义开具支票给原告,用于偿还股权转让款。但均因账户余额不足,被退回。第三人严重违约,被告新XX公司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陆续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及利息。
后,新XX公司向原告刘XX出具《刘XX股本明细表》、《刘XX利息明细表》,并加盖公章,确认:截止2018年4月25日,收到原告刘XX股本金额63,200,000.30元,已归还股本金额1820万元,余额4500万元;应付利息28,594,972.68元,已付利息22,536,372.69元,余额6,058,599.99元。2018年7月20日,新XX公司出具《确认函》,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并承诺继续承担还款责任。新XX公司实际控制人罗XX彩信发给刘XX。
2018年10月12日,刘XX起诉新XX公司[(2018)粤0604民初26910号],诉请其偿还股权转让款。在2018年12月4日的庭审中,新XX公司当庭确认于2018年7月20日对原告与罗XX的股权转让关系作出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自愿与罗XX一起承担还款义务。
因此,被告新XX公司应当与第三人罗XX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原告多次催讨,未果。原告需要通过仲裁途径才能向第三人罗XX追偿。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
被告辩称,确认原告是被告的股东,占比35%,2015年1月18日将其35%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罗XX;确认于2018年7月20日对原告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作出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被告因为经营不善,尚欠工人工资及经销商等货款,希望原告给予宽限期,减免利息。
第三人罗XX未答辩。
经审理对原告所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属股权转让纠纷。原告与第三人罗XX原同为被告的股东,其相互之间为转让股权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违反被告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与第三人本应当诚实全面地履行协议。被告自愿与第三人一起承担责任,构成债务加入。因第三人与被告均未依约完全履行债务,被告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本计息的违约责任。至于利息问题,各方约定的应按月利率1.3%计付股权转让款利息,该约定无明显不合理,原告有权按约定的标准计算。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也符合当事人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广东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XX支付股权转让款45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暂计至2018年4月25日为XXX.99元;此后的利息按照月利率1.3%的标准,从2018年4月26日起计算至股权转让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121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XX
审判员 羊 挺
审判员 莫 曲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