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XX公司、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8民终5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XX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红塔大道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81468L。
法定代表人:李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XX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新景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66。
法定代表人:刘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刀泽元,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洪市人民法院(2018)云2801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XX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南XX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云南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84元,减半收取3542元,由上诉人云南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蒋XX
审判员 徐XX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郭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