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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XX公司、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9)云28民终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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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XX公司、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8民终5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XX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高新区红塔大道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81468L。

  法定代表人:李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XX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新景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66。

  法定代表人:刘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刀泽元,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景洪市人民法院(2018)云2801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XX公司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南XX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云南XX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084元,减半收取3542元,由上诉人云南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XX

  审判员 蒋XX

  审判员 徐XX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郭XX


  • 2019-08-08
  •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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