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民申5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项XX,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XX,女,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以上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星,苍南县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以上两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苍南县华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平阳县XX厂。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童桥村远东XX。
法定代表人:宋XX,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浙江XX律师。
再审申请人项XX、张XX因与被申请人平阳县XX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XX(2018)浙03民终386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三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项XX、张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灵方
审判员 孙XX
审判员 陆秋婷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