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xx、邱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2801执299号
申请执行人:赵XX,女,汉族,1969年7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
申请执行人:邱X,男,汉族,1994年12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西省太原市XX。
委托代理人:刀泽元,系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西XX公司,住所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旅游度假区菩提大道(天瑞万象城)。
法定代表人:陈X,职务: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证:XXX。
我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赵XX、邱X与被执行人西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景洪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的(2018)云2801民初26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XX、邱X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执行标的本金20650元、执行费210元。
现因申请执行人赵XX、邱X与被执行人西XX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赵XX、邱X向我院申请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云2801执29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谭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