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XX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毛**、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11民初480号
原告:福州XX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菲菲,北京市XX律师。
被告:毛**,男,汉族,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陈**,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原告福州XX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毛**、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9日以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XX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福州XX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X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