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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XX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毛**、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合同事务
  • (2018)闽0111民初48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范菲菲律师
积极与对方当事人沟通,达成和解

案件详情

  福州XX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毛**、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111民初480号

  原告:福州XX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北京市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菲菲,北京市XX律师。

  被告:毛**,男,汉族,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被告:陈**,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原告福州XX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毛**、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29日以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XX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福州XX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X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铃


  • 2018-01-29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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