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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刘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合同事务
  • (2019)苏1282民初266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孙晓婷律师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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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刘XX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靖江市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282民初2669号

  原告:陈XX,男,1979年1月8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婷,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X,江苏XX实习律师。

  被告:刘XX,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原告陈XX与被告刘XX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婷、薛X,被告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出资款17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合伙共同经营了“XXX”龙虾馆(以下简称“XXX”)。2018年4月20日,双方签订了《合同拆散协议》,约定:“被告在未来两年内分期补偿原告投资损失拾柒万元、XXX如遇转让转租等情况第一时间还清账款。”现被告于2018年12月20日与案外人李X签订了《店铺设施转让协议》,并且李X在原“XXX”经营场所经营靖江XX。根据《合伙拆散协议》约定,被告理应在“XXX”转租转让后立即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17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合伙系事实,但《合伙拆散协议》系原告逼迫下签订的不对等协议,该协议系无效协议。另外,原告与李X恶意串通,以低价收购“XXX”,并且我与李X之间不属于店铺的转让而属于设备的买卖,故不同意支付原告投资损失17万元。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初,被告与原告妻子石XX合伙经营“XXX”。3月4日,被告重新与原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增资15万元(除去增资15万元外的资金一人一半分摊,租金10万元已先垫付)用于重新装修及启动资金,合作经营“XXX”。2018年4月20日,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合作拆散协议》,约定:“乙方撤出之前《合作协议》主动要求退出经营合作权,甲方在未来经营时限内(贰年内)分期补偿乙方投资损失拾柒万元(如有余额协商解决归还时间);XXX如遇转让转租等情况第一时间还清原告账款;原告在双方合作期内所有账务账目核清后离场。”2018年12月20日,被告与李X签订《店铺设施转让协议》,约定:“被告转让原阿X龙虾里的设备设施给李X使用,转让后原店铺里装修、装饰及所有设备给李X所有,李X支付被告人民币36000元,转让完成后,原阿X龙虾店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被告负责。”2019年1月11日,李X在原“XXX”店经营XXX并办理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当庭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合作拆散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店铺设施转让协议,被告提供的合作协议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当事人均应当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被告所述《合伙拆散协议》系原告逼迫下签订的不对等协议系无效协议,但其并未提供相关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如果存在胁迫情形,被告也应在签订协议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然其并未在法定期限申请撤销上述协议。故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4月20日签订的《合作拆散协议》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应当按照该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该协议第四条约定,XXX如遇转让转租等情况第一时间还清原告账款。现被告与案外人李X已签订《店铺设施转让协议》,原XXX里装修、装饰及所有设备给李X所有,李X支付被告人民币36000元,转让完成后,原XXX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被告负责。因此《合作拆散协议》第四条约定的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按约给付原告投资款。现被告未按照约定给付原告投资已然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投资款17万元及利息,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五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XX投资款170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750元,减半收取计1875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29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被告负担部分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50元。

  审 判 员 陶XX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仇XX

  书 记 员 朱XX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未成就。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 2019-07-09
  • 靖江市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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