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冀03民初341号
原告:×××,男, ×××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丽平,河北XX律师。
被告:秦皇岛市XX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统一补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秦皇岛市XX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书》;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款项42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25日,原告与被告就“×××”手工水饺项目签订了《服务合同书》,原告向被告支付运营指导服务费42800元。被告应向原告提供包括运营指导和管理培训两方面内容的服务。双方签订的《合同附加协议》第8条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提供选址服务并在本年7月底之前完成选址评估标准,若期间乙方提供的选址,甲方未满意,乙方将退还甲方所有全额已交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X向被告支付了42800元加盟费,并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的运营指导,管理培训,选址服务。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积极配合,至今未向原告提供合适的经营地址,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无法有效开展后续工作。另外,被告未能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特许人的法定义务,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3月25日签订的×××号《服务合同书》和《合同附加协议》。
二、被告秦皇岛市XX公司返还原告×××运营指导服务费人民币38520元,于2018年10月12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28520元。被告将上述款项汇入原告×××中国XX银行×××银行卡中。如未按期支付,按诉请金额42800元全额支付。
三、本案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0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