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与被告上海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5民初50210号
案情简介
原告:刘XX,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XX,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博,北京XX律师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兴XX(上海泰和XX)
法定代表人:王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北京市XX
原告刘XX与被告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博,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XX公司给付刘XX股权转让款200万元及违约金(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0日起计算至XX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2.诉讼费由XX公司承担
办案经过
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6日,甲方刘XX与乙方XX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中拍平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发起人限售股500万股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为500万元,股份限售期自2017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21日。2018年2月7日,XX公司给付刘XX转让款300万元,但余款未付。2018年8月30日,刘XX向XX公司寄送《支付股份转让款之通知函》,要求XX公司给付剩余转让款,但XX公司至今未付,故刘XX提起本案诉讼。
案件结果
因此,至XX公司于2019年6月7日收到《办理股余计户之授权委托书》之时,应给付剩余股权转让款。XX公司逾期未付款,还应当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第15.2条的约定给付违约金。庭审中,XX公司表示协议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过高,因刘XX所受损失为利息损失,故本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综合当事人过错程度,将违约金计算标准酌情降低为日万分之三。因此XX公司应当给付刘XX违约金,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9年6月8日至XX公司实际给付刘XX股权转让款200万元之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
给付原告刘XX股权转让款200万元;
二、被告上海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刘XX违约金(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9年6月8日起计算至被告上海XX公司实际展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审判长 娇辰
审判员 李XX
审判员 鲁雅清
二0二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