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股权转让,为转让人赢得近三百万转让款+违约金

  • 公司经营
  • (2019)京0105民初50210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世博律师
股权转让,受让人以目标公司不配合股份过户为由拒绝支付股权转让款,代理转让人起诉要求对方支付转让款和违约金,赢得230余万转让款

案件详情

  原告刘XX与被告上海XX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0105民初50210号

  案情简介

  原告:刘XX,男,196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XX,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博,北京XX律师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兴XX(上海泰和XX)

  法定代表人:王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北京市XX

  原告刘XX与被告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博,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XX公司给付刘XX股权转让款200万元及违约金(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0日起计算至XX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2.诉讼费由XX公司承担

  办案经过

  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16日,甲方刘XX与乙方XX公司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中拍平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XX公司)发起人限售股500万股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款为500万元,股份限售期自2017年5月2日至2018年5月21日。2018年2月7日,XX公司给付刘XX转让款300万元,但余款未付。2018年8月30日,刘XX向XX公司寄送《支付股份转让款之通知函》,要求XX公司给付剩余转让款,但XX公司至今未付,故刘XX提起本案诉讼。

  案件结果

  因此,至XX公司于2019年6月7日收到《办理股余计户之授权委托书》之时,应给付剩余股权转让款。XX公司逾期未付款,还应当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第15.2条的约定给付违约金。庭审中,XX公司表示协议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过高,因刘XX所受损失为利息损失,故本院结合合同履行情况,综合当事人过错程度,将违约金计算标准酌情降低为日万分之三。因此XX公司应当给付刘XX违约金,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9年6月8日至XX公司实际给付刘XX股权转让款200万元之日。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

  给付原告刘XX股权转让款200万元;

  二、被告上海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原告刘XX违约金(以2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9年6月8日起计算至被告上海XX公司实际展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审判长 娇辰

  审判员 李XX

  审判员 鲁雅清

  二0二0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钰


  • 2020-04-28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