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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冷XX申请执行安xx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 债权债务
  • (2019)黔0623执5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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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冷xx申请执行安xx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623执574号

  申请执行人:冷XX,女,贵州省瓮安县人。

  委托代理人:高艺秦,贵州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费家敏,贵州XX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安XX,男,贵州省石阡县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8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安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安XX在即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由安XX支付申请执行人冷XX借款200000元;2、由安XX缴纳申请费人民币2900元。被执行人安XX今未向申请执行人冷XX履行200000元的返还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安XX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873号民事调解书虽已生效,但履行期限为2019年12月31日,现申请执行人冷XX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未到,还属于双方约定自行履行期间内,现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不予执行”。本院经与申请人的委托人沟通后,申请人的委托人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冷XX的委托代理人的申请撤回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19)黔0623执574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

  审 判 员 李XX

  二〇一九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彭 琳

  书 记 员 吴XX


  • 2019-09-04
  • 石阡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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