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6民终9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194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忠魁,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XX,安徽XX实习律师。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9)皖1602民初7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对其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98元,减半收取399元,由上诉人张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亮
审判员 朱XX
审判员 刘XX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