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彭XX与吉林省XX公司某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劳动工伤
  • (2019)吉07民终2070号
劳动工伤
杨舒律师 在线
吉林宁甲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5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维持原判

案件详情

彭XX与吉林省XX公司某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7民终20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XX,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XX,前郭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女,197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XX公司,住所地松原经济技术开发区兴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XXXX7013××××××168。

  负责人:于XX,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舒,吉林XX律师。

  上诉人彭XX与被上诉人吉林省XX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9)吉0702民初5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彭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尤XX、刘XX,被上诉人吉林省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彭XX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给付上诉人劳务费10万元。事实和理由: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宁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做出(2019)吉0702民初5682号判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但以证人证言是传来证据、录音光盘中未明确提及十万元工资为敬亿市场劳务费为由,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务关系,被上诉人承诺给上诉人十万元劳务费,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故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上诉请求。

  吉林省XX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结果我们认可。但是对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务关系这个合同关系,我们并不认可。对方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我们存在该关系,也没有证据能证明存在劳务费10万元之金额。双方之间没有明确的约定,对于对方主张系因在敬亿水果市场项目当中提供劳务,并且签订聘用协议书,对方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按照所谓聘用协议书足额地完成了工作,履行了合同的义务,因此不应支持对方诉请,请法院依法驳回。

  彭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XX公司立即给付原告彭XX劳务费1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聘用协议书》,被告聘用原告任施工现场项目经理,负责工地现场的多种工作,约定完成全部工作量的劳务费为1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完成全部工作,被告至今未支付劳务费,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被告推脱未付,因而成诉。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彭XX主张,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1月26日间,其受XX公司雇佣担任其承包的敬亿水果批发市场项目的现场项目经理,双方曾口头约定劳务费10万元,并签订聘用协议书一枚。聘用协议书记载:“甲方:吉林省XX公司,乙方:彭XX,经甲、乙双方商议,甲方聘用乙方为本公司的现场项目经理。乙方的具体工作内容如下:1.认真执行公司的管理方针及作业指导书,严格按照贯标认证体系切实贯彻,确保工期、进度、质量、安全、环境、创建文明工地目标的实现。2.负责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的编织及施工方案和质量计划的实施。…12.认真执行公司贯标体系文件和施工作业指导书。严格按照施工过程控制程序进行施工,并做好施工标识及施工日记。13.参与施工预算的编制、审定和工程量结算工作,提供设计变更、材料代用、结构试验等经济技术签证资料。14.负责组织工程的资料试验准备工作。包括材料取样、配合比报告、构配件负荷试验等工作。15.负责组织工程技术档案的全部原始资料归档、收集。甲方:(吉林省XX公司公章),乙方:彭XX。2017年6月1日。”彭XX自认其在该聘用协议书上自行书写了“敬亿市场”“17年”“订10万”的字样。XX公司对于聘用协议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主张双方间系建设施工合同关系,且聘用协议书为彭XX对其所作的承诺书,非真实有效的合同。彭XX申请证人沈X、常XX、于XX出庭作证,并提供与XX公司负责人于XX的通话录音光盘一枚(附录音文字整理材料)拟证实其主张。三位证人证言均证实彭XX曾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但是对于其劳务费金额为听彭XX或他人所述。录音光盘中有提及“彭XX:不是,我那十万元工资,能定下来,月末肯定能给我啊,哥们?于XX:嗯哪,能。”XX公司负责人于XX认可该录音通话为其所述,但表示其与彭XX间存在多次合作,彭XX经常通过电话向其索要钱款,其在通话时并未听清彭XX所述。彭XX当庭表示其与XX公司间所涉及10万元钱款的账目仅有本案所涉一笔,但依据被告提供的(2019)吉0702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的记载,彭XX曾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吉林省XX公司、吉林省五一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刘XX、于XX支付其管理费及工资10万元及利息1.4万元。XX公司辩称其与彭XX之间签订的聘任协议书所指的项目不是敬亿水果市场的项目,协议书是彭XX同意帮忙管理后对质量负责的承诺。但XX公司在庭审中自认其于2017年承包了敬亿市场工程中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施工期间为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1日。在其于2017年6月1日与彭XX签订聘用协议书时,双方之间所涉的工程项目仅余敬亿水果市场一个,且彭XX未参与分包该工程。XX公司为证实其辩解提供工程合同、工程包工施工协议书、施工对账表、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上述证据中除彭XX曾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诉至本院的一份民事起诉状外,其他证据所涉及的工程项目均未含有本案中所涉的敬亿水果市场项目,而该民事起诉状所涉案件,彭XX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当庭陈述、证人沈X、常XX、于XX的证言及聘用协议书、录音光盘(附录音文字整理材料)、工程合同、工程包工施工协议书、施工对账表、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等在卷为证。

  一审法院认为,XX公司辩称其不是独立法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提供工商登记档案等相关证据,故对于其该项辩解,本院不予采信。依据原、被告的陈述、证人证言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XX公司雇佣彭XX为其承包的敬亿市场工程中消防设施安装工程提供劳务,进行现场管理,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XX公司对于否认劳务合同关系的辩解,与其庭审中所述相悖,且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辩解,故本院不予采信。彭XX主张劳务费10万元,但双方之间签订的聘用协议书对于劳务费未有明确约定,三位证人的证言对于劳务费的表述均为彭XX所述或他人传来所述,录音光盘中未明确提及十万元工资为敬亿市场的劳务费用,即彭XX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约定的劳务费数额及其已经依据聘用协议书记载足额完成工作任务,全部履行了合同义务,XX公司应足额给付劳务费。故对于彭XX要求XX公司给付劳务费10万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彭XX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彭XX负担。原告已经预缴,本院不予退还。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焦点维被上诉人应否支付上诉人劳务费10万元,本院评判如下:彭XX上诉主张吉林省XX公司在敬亿市场施工中拖欠劳务费10万元,吉林省XX公司予以否认,彭XX提交了聘用协议,但是协议中并没有约定劳务费10万元,且彭XX自认是其书写的定10万元。彭XX提交录音光盘一份,对此吉林省XX公司辩称双方多次合作,关于是否为案涉劳务费并不清楚。且在一审庭审中,一审法官询问彭XX你与被告之间涉及10万元劳务费已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彭XX陈述就这一笔,但是彭XX在另一起案件中有10万元劳务费已经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即一审法院认定彭X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在敬亿市场中有劳务费10万元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彭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彭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韩方德

  审 判 员 李XX

  审 判 员 李XX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XX

  书 记 员 高远欣


  • 2020-01-16
  •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维持原判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杨舒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杨舒律师
5.0分热情执业:5年
杨舒律师
12207201****8009 执业认证
  • 吉林宁甲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刑事辩护 损害赔偿
  •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沿江街道东镇南路颐馨新城四楼
吉林宁甲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勤勉尽责,恪守诚信。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实践经验丰富,擅长处...
  • 198 0438 8288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