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一房二卖 以房抵债胜诉案例

  • 房产纠纷
  • (2017)冀0302民初10127
房产纠纷
徐丽平律师 在线
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604
    服务人数
  • 7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尊重案件事实,理清法律关系,做好证据收集,庭审中有理有据的辩论,最终法官接受了我的观点,判决支持了我方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2012年某房产公司因欠李X工程款,将某小区一套房屋抵顶给李X,并某房产公司将该套房屋与李X办理了网签备案手续。李X2014年因欠王X材料款,将该房屋抵顶给王X,双方签订了《材料抵房协议书》,在2015年末王X以自己的名义在某房产公司办理涉案房屋的入驻手续,装修并入住。因涉案房屋未达到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条件,房屋一直备案在李X名下。李X因欠张X款项,其便与张X签订了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李X与某房产公司为张X办理了网签备案手续,2016年12月由王X居住的房子,备案到了张X名下。王X直至2017年6月房产公司通知办理房产证的时候才得知此情况,原来自己一直居住的房子,早已转到了他人名下。无奈之下,王X只能起诉到法院维权。

    本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了解了案涉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事实,认为本案存在多种法律关系,第一是某房产公司与李X之间的以房抵债的法律关系,第二是李X与王X之间的以房抵债法律关系,第三是李X与张X之间的以房抵债关系,也就是说,本案中存在三个以房抵债的事实行为,那么根据现有的事实情况,如何认定该三份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成为了本案的焦点问题。

    经过对证据及房屋居住现状的分析,结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律师在庭审中发表了如下观点:一、王X与李X之间的以房抵债协议已得到实际履行,双方实际为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二、李X与张X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即使经过了网签备案,但是尚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张X与某房产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低于李X与王X之间房屋买卖合同。三、庭审中我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张X与李X之间事实上是借贷关系,张X并未实际向房产公司支付房款,另外在张X与李X之间签订合同时,未实地察看房屋居住情况,明显存在恶意,与习惯不符,张X与某房产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无效。经过本律师整理证据、有理有据的分析案件事实,最终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我方当事人王X所有,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王X的合法权益。

    关于本案一房二卖的问题,本律师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一定要到房屋进行实地查看,弄清楚房屋是否有其他人居住使用,否则,有可能向本案当中的张X,签订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二、签订以房抵债协议后,要尽快办理入住,否则以房抵债协议可能被认定是对债权的担保行为,不被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三、要注意保存办理入驻时的相关手续材料、水电费、物业费缴纳等凭证,以证明实际入住并占有房屋的事实以及时间点。四、注意保存与一房二卖房屋的当事人之间日常通话录音,本案当中的一份电话录音,便起到了证明李X与张X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的有利证据。五、在发现房屋被一房二卖尚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况下,要尽快办理诉讼保全,查封该房屋,否则,一但房屋办理了过户,实际入住人的权利便无法得到保护。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15条“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所有权变更的合同履行顺位优于实际占有的合同顺位。


  • 2019-05-12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徐丽平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徐丽平律师
5.0分服务:604人执业:7年
徐丽平律师
11303201****7654 执业认证
  • 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 秦皇岛市海港区迎宾路100号
徐丽平律师,律所副主任,法学硕士,从事法律专业工作十余年,积累了丰富的诉讼、非诉讼办案经验。擅于办理各类房产纠纷、合同纠...
  • 182 3005 2715
  • 1823005271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