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X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减轻处罚
广东省东莞市中XX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14)东中法刑一初字第60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X,男,1959年10月11日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云浮市,系被害人的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莫某,女,1958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地同上,系被害人的母亲。
诉讼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
被告人吴X,男,1993年7月20日出生,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辩护人何XX、利XX,XXX律师。
被告人张X,男,1994年6月16日出生,户籍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辩护人李晖,湖南XX律师。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8日23时许,吴X、张X和朋友董X、李X等人在东莞市长安镇上沙XX对面的胖子烧烤店吃宵夜,谢XX及其堂哥谢XX等人也在该烧烤店隔壁桌吃宵夜。同日23时许,在张X、董X到上沙XX上厕所期间,谢XX邀请与吴X等人一桌的李X等三名女子过去喝酒,遭到拒绝。吴X到上沙XX找到张X和董X,将上述一事告诉该二人。后张X、董X先行返回烧烤店,吴X则独自到上沙市场附近的路边购买了一把弹簧刀后返回。次日零时20分许,吴X、张X等人吃完宵夜离开烧烤店,谢XX、谢XX也走在吴X等人的后面,吴X、张X等人认为谢XX和谢XX是在尾随他们。为引开谢XX和谢XX,吴X便于张X等同伴分开,一人往上沙XX走去,但谢XX和谢XX仍走在张X等人后面。同日零时27分许,张X、董X往回走到万洲百货一楼活力旺餐厅门前站着,李X等人则继续往前走。谢XX、谢XX在上述餐厅门前与张X、董X相遇,谢XX随即与张X发生争吵,继而打斗。期间,董X、谢XX上前劝阻,后四人扭打在一起。吴X随后来到现场也参与打斗,并持弹簧刀捅了谢XX胸部一刀。谢XX被捅伤后倒地,张X随即又打了已倒地不动的谢XX两拳,后与吴X、董X逃离现场,谢XX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同日2时10分死亡。经法医鉴定,谢XX符合被人用单刃锐器刺伤胸部致右心室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
办案经过
东莞市人民检察院以吴X、张X构成故意伤害罪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李晖律师接受张X亲属的委托,并经张X的同意,担任张X的一审辩护人。经过会见和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案情后,李晖律师认为张X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发表辩护意见如下:1、谢X的死亡是吴X的个人行为造成的,是吴X用单刃锐器刺伤胸部致其右心室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与张X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2、张X与吴X事前无通谋,事发时未形成共同犯意,张X对吴X持刀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没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3、张X在被害人倒地后击打其面部的行为是一种殴打行为,该行为没造成任何损害,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案件结果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X虽参与殴打被害人,但并非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张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害人一方对于引发本案存在一定责任,且张X、吴X家属均对被害人作出赔偿。综合全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对张X减轻处罚,判处张X有期徒刑四年。
审判长:黎梓材
代理审判员:陈XX
人民陪审员:黄XX
书记员:袁XX
裁判日期:201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