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41张家港保税区xx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582民初9241号
原告:张家港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惠梦韬。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
被告:吴XX。
原告张家港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惠梦韬、黄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吴XX立即归还借款6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2013年11月27日,原告通过丁X向被告交付了60000元借款。被告一直未归还借款。
被告吴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日吴XX向XX公司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XX公司陆万元正,¥60000元。今借人:吴XX,2013年11月2号”。借条左侧空白处有黄XX的签名。2013年11月27日案外人丁X银行转账吴XX60000元。2019年6月28日,丁X出具书面证明,明确2013年11月27日其向吴XX转账60000元,是吴XX向XX公司的借款,丁X代XX公司交付了款项。该借款一直未归还,XX公司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借条、情况说明、转账记录及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庭审中,XX公司陈述:吴XX是我们公司的模具工,具体的入职时间记不太清楚了。2013年的时候,吴XX说他女儿要结婚,他没有钱,想向公司借6万元钱。他是向法定代表人黄XX提出借款的,黄XX于2015年8月13日去世。丁X是我公司负责财务的员工,他代公司交付了60000元。丁X目前已经不在我们公司,因为年龄大了,现在已经回老家了。我们公司借款的话,需要提前审批,黄XX签字后,再支付借款,因此借条在前,支付借款在后。XX公司的代理人黄XX与吴XX曾有微信联系,黄XX一直在催讨借款。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审理中,XX公司自认吴XX已经归还借款10000元。
上述事实,有证据说明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吴XX向原告XX公司借款60000元,有借条、转账记录、说明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予以认定。扣除已经归还的借款10000元,吴XX应归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XX应归还原告张家港XX公司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被告吴XX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300元、财产保全费62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620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250元,由被告吴XX负担2370元。限被告吴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本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XX,账号:10×××76。
审 判 长 赵 霞
人民陪审员 卢XX
人民陪审员 封XX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茅XX
附:
当事人在法院调解、判决后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相关履行义务款项交纳至法院以下账户的,应在三日内将汇款人、金额、相关汇款依据及案号等情况书面告知承办法官。
1、诉讼费用。户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XX,账号:<62×××25>;
2、调解书、判决书确定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款项。户名: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XX,执行款账号:46×××84。
3、汇款情况如未及时告知承办法官,导致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可能存在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等风险。
4、如未按调解书、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导致对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采取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及限制高消费等信用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