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盈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沈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91民初1296号
原告:邢台盈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经济开发区中兴东XX**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XXXX5765237K。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被告:沈XX,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邢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凯,河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河北XX律师。
原告邢台盈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本案中,原告邢台盈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XX均不服邢台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邢开劳人仲字[2019]4号仲裁裁决书,并均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沈XX起诉在先,原告邢台盈信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起诉在后,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当与沈XX为原告的(2019)冀0591民初1295号案件合并审理,一并作出裁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9)冀0591民初1295号案件审理。
审判长 王晓洁
人民陪审员 王艳培
人民陪审员 王若颖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XX
书记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