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民终6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汉族,1983年11月23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汉族,1972年2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3民初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1303民初6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张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2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干祥
审判员 孙小刚
审判员 牛永权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赵X
书记员郭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