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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xx与阮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19)云0621民初1205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罗朝芹律师
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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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xx与阮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鲁甸县XX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0621民初1205号

  原告钱XX,女,生于1974年2月7日,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农民,住鲁甸县。

  委托代理人罗朝芹,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阮XX,男,生于1963年9月6日,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农民,住鲁甸县。

  被告刘XX,女,生于1962年2月10日,汉族,云南省鲁甸县人,农民,住鲁甸县。

  原告钱XX诉被告阮XX、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XX及其委托代理人罗朝芹,被告阮XX、刘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XX诉称,原被告系亲家关系。2018年9月18日被告因急需用钱,便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承诺一个月左右归还,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总是以过几天偿还为由搪塞。后因原告女儿与被告儿子发生矛盾,被告对借款就不再偿还。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失,现原告钱XX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二被告连带承担偿还原告钱XX借款10000元;二、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阮XX、刘XX辩称,二被告并未给原告借钱,二被告的女儿未成年就随原告的儿子外出打工,后生育孩子回家请客,原告家送来10000元钱,但二被告已经用该款买家具陪嫁女儿送到原告家。

  经审理查明:原告钱XX之子杨XX与被告阮XX、刘XX之女阮XX外出务工同居生活并于2017年6月29日生育一女杨XX,之后二被告从原告处得到现金10000元,原告主张二被告所得现金为借款,二被告认定所得现金为赠款,且将该款用于购置衣柜、沙发、被套等家具陪嫁女儿阮XX并拉至被告家。2018年农历十月,杨XX与阮XX因故发生矛盾,阮XX外出与杨XX分居生活。现原告钱XX以要求二被告偿还10000元借款为由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钱XX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被告阮XX、刘XX提供的身份证;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行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二被告从原告处所得到的现金是借贷还是赠予。根据所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争议焦点问题评判如下: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的问题。原告主张二被告从其处得到10000元现金,对此二被告并未否定,原告也提交了其子杨XX与被告刘XX的通话录音及证人杨X的证言,欲证实二被告从原告处得到的现金为借款,但通话录音中的杨XX及证人杨X均为原告子女,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不能充分证明原被告之间借款法律关系真实存在;二被告认可在杨XX出生后得到原告给付的10000元现金,又用该款购买家具作为女儿阮XX的嫁妆陪嫁到原告家,原告对被告购买嫁妆并由原告自行安排车辆运至其家的事实予以认可,二被告的行为符合婚约习俗的通常操作情形,故通过原被告诉辩主张及庭审查明事实判断,原告给付二被告10000元现金的行为是赠予而非民间借贷。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钱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钱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云峰

  人民陪审员  周尚碧

  人民陪审员  袁友美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欧阳华义

  书记员何XX


  • 2019-10-29
  • 鲁甸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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