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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侯XX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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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苏0582民再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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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XX、侯XX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17)苏0582民再7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王XX,女,1974年7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张家港市)徐六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XX,江苏XX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侯XX,男,1971年6月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XX,男,196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徐XX,男,1971年2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张家港市)徐六房XX。

  再审申请人王XX因与被申请人侯XX、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582民初802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苏0582民申19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侯XX于2017年8月10日以原审提交给法院的2010年7月21日的借据是事后依据银行流水记录倒推的,是虚假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侯XX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侯XX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6)苏0582民初8023号民事判决。

  原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审原告侯XX承担。

  审判长  徐XX

  审判员  林操场

  审判员  寿仕元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庞XX


  • 2017-08-14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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