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廖XX,男,1982年3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中专文化,浙江省台州市盛佳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住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滨海镇闸南XX,因涉嫌犯有侵犯著作权罪,经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路桥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侵犯著作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路桥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XX,北京市XX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
人廖XX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至2019年12月26日间,同案人陈XX、
周XX、谢XX、蔡XX未经《永恒之塔》游戏著作权人同意或者授权,私自运营《永恒之塔-希望之光》真端游戏,获利人民币107.014万元。同案人蔡XX系该私服的技术员,购买《永恒
之塔》服务端,下载《永恒之塔》客户端,联系第三方支付平台,该蔡还负责租赁服务器,在后台提供数据维护和修改工作。
同案人蔡XX自2016年起就将服务器交给被不起诉人廖XX托管,做网站,具体做什么廖XX并不知情。至2019年12月份蔡XX陆续在廖XX处托管有8台服务器。2019年8月份,蔡XX在QQ上和被不起诉人廖XX聊天说,有人因为开设私服被公安机关抓了,蔡XX给廖XX说他有点害怕,廖XX就要求蔡XX关闭游戏,然后蔡XX就关了游戏,蔡XX交的服务器托管费没有到期,廖XX就没有关服务器。这时廖XX才知道蔡X
良开的是私服。后来蔡XX每个月都给廖XX转托管服务器的
钱,廖XX就没盯着这个事情,廖XX也没再继续追问蔡XX托
管服务器是否是还用于开设私服。廖XX中间又将蔡XX的服务器委托给XX公司托管,赚取中间差价。
案发后,廖XX于2020年4月13日到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投案自首,并将违法所得人民币18.41万元退缴给陵城分局。经查证,廖XX在视为明知以后收取蔡XX的托管费与交给XX公司的托管费的差额共计人民币18.41万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关于廖XX投案自首并退缴违法所得的办案说明等书证;2.同案人蔡XX的供述与辩解;3.廖XX的供述和辩解:4.讯问同案人及廖XX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廖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从犯、自首、认罪认罚,违法所得人民币18.41万元已退缴、现实表现良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XX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的被不起诉人廖XX违法所得人民币18.41万元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山东省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