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以两处房武汉市中XX屋打通,拒绝XX退未支付购房款的一处房屋
武汉是中级人民法院
(2017)鄂01民终7952号
案件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男,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北京XX(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XX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XX(武汉XX8017-8018)。
法定代表人:翟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珂,系公司员工。
办案经过:被告业主通过打通两处房屋,称以支付首付款,不应退房。我方抓住房产使用上打通了,但是房产依然属于独立主体,应该分别支付首付款,不应合并计算。请求XX退未足额支付款项的房产。 案件结果: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长童新
审判员叶XX
审判员张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