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厦门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XX。
法定代表人:薛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福建XX律师。
被告:厦门市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巷东XX。
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厦门市唯典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领导,厦门市唯典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第三人:厦门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城南XX。
法定代表人:洪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云,福建XX律师。
原告厦门XX公司与被告厦门市XX公司、第三人厦门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厦门XX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XX公司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XX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XX)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