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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代理第三人提出合理抗辩使得原告主动撤诉

  • 合同事务
  • (2019)闽0213民初329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燕云律师
梳理案件事实,明确第三人系基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有权占有案涉设备,原告无权以原被告之间买卖关系的解除为由要求返还该设备,形成有力抗辩,后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详情

  原告:厦门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塔埔东XX。

  法定代表人:薛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福建XX律师。

  被告:厦门市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巷东XX。

  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厦门市唯典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领导,厦门市唯典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第三人:厦门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城南XX。

  法定代表人:洪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燕云,福建XX律师。

  原告厦门XX公司与被告厦门市XX公司、第三人厦门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厦门XX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XX公司所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XX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厦门XX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XX)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林XX)


  • 2019-12-30
  • 第三人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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