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粤0114刑初394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X,女,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戴XX、陈锐娜,北京市XX律师。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花检公刑诉[2019]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X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X及其辩护人戴XX、陈锐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0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殷X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永利路豪利花园北门附近,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新XX民警到场了解情况后将被告人殷X等人带回派出所处理。期间,被告人殷X在新XX大堂用脚踢打了正在依法处理纠纷的民警李某某及辅警曾某某和刘XX。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殷X具有暴力袭击正在执勤的民警1名、辅警2名、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
被告人殷X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是初犯、偶犯等,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X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殷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24日至2019年5月23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黄玉玲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陶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