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03民特21号
申请人:徐XX,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琼玮,江苏XX律师。
申请人:闵XX,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徐XX与闵XX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穆X与闵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4月8日经徐某新区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闵某于2020年6月15日前支付徐XX工程款本金64220元(户名:徐XX;开户行:XXX;账户:62×××72);
二、如闵某未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则闵某应承担本金64220元及利息(从2017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三、闵某按上述期限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后,与徐XX就本案工程款再无其他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申请人徐XX与闵XX于2020年4月8日经徐圩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强劲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宋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