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厦门市XX公司、林**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211民初4288号
原告:黄**,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福建XX律师。
被告:厦门市XX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XX405单元之二。
法定代表人: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璇,福建XX律师。
被告:林**,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王**,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王**,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周**,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厦门XX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XX。
法定代表人: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XX,福建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XX,福建XX律师。
原告黄**与被告厦门市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林**、王**、王**、周**、厦门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黄**于2018年12月6日当庭申请撤回对**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黄**撤回对**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撤回对厦门XX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钟乾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XX
代书记员 谢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