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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XX与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债权债务
  • (2020)豫0105民初323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毛赏律师
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05民初3234号

原告艾XX,男,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毛赏、朱XX,河南XX律师。

  被告胡XX,男,汉族,1969年4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

  原告艾XX诉被告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XX及其委托代理人毛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是多年的朋友,2015年10月底,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承诺付月息3%,2016年1月23日被告出具借条称:“今借到原告现金5万元,月息3%”。并支付利息4500元,后经多次催要付息10000元,(共计付10个月利息14500元)。鉴于被告拒不偿还借款本息,经多次催要未果。故此,特向贵院依法起诉,要求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4万元(于2016年8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按月息2%支付借款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4万元,以后继续主张)。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胡XX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3日,原告通过其中国XX银行账户向被告胡XX转款5万元。

  2016年1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艾XX现金伍万元正(50000.00),月息3%”。原告庭审中称被告按照月利率3%支付了利息14500元,已支付利息至2016年8月。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主张被告偿还欠款本金5万元,提供了银行交易流水及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被告既未对原告所称提出异议,也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还款义务,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称被告共计支付利息14500元,按照月利率3%计算,被告已支付利息至2016年8月23日,故原告主张被告按照月息2%自2016年8月24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艾XX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4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胡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张 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XX


  • 2020-04-22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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