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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河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XX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18)豫1621民初4259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毛赏律师
维护了我方被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原告撤诉

案件详情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621民初4259号

原告:王XX,男,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宝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男,195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原康镇政府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02402507(5-6)。

  法定代表人:宋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毛赏河南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7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潢川县。

  被告:杜XX,男,195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南、东明路西北座29楼2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7630525Y。

  法定代表人:程XX,总经理,

  被告:张XX,男,1966年4月5日生,汉族,住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

  原告王XX诉被告河南XX公司、张XX、杜XX、河南XX公司、张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2232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李XX

  审判员  李翠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XX


  • 2018-12-28
  • 扶沟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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