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621民初4259号
原告:王XX,男,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宝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男,1956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
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原康镇政府南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02402507(5-6)。
法定代表人:宋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毛赏河南XX律师。
被告:张XX,男,1972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潢川县。
被告:杜XX,男,1959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鄢陵县。
被告:河南XX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南、东明路西北座29楼2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XXXX7630525Y。
法定代表人:程XX,总经理,
被告:张XX,男,1966年4月5日生,汉族,住潢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南XX律师。
原告王XX诉被告河南XX公司、张XX、杜XX、河南XX公司、张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2232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长 王XX
审判员 李XX
审判员 李翠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