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湘0681刑初21号
公诉机关汨罗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X,男,1986年3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汨罗市。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汨罗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现押于汨罗市看守所。
被告人毛X,女,1992年11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汨罗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汨罗市。2019年8月1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汨罗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汨罗市公安局执行。现押于岳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仇明阳,湖南XX律师。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以汨检公诉刑诉(2019)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X、毛X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X、被告人毛X及其辩护人仇明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至2019年8月期间,被告人宋X、毛X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建立微信群、闲聊群并拉人进群,后利用“七星棋牌”及“牌友联盟”赌博软件组织人员进行赌博,共计非法获利44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4月,毛X成为“七星棋牌”赌博软件的代理后在该交友软件内建立亲友圈,利用其微信、闲聊号登陆进入亲友圈赌博。毛X、宋X分别作为亲友圈的群主及管理员,发展下线合伙人“米奇”、“蹦沙卡拉”、“柳柳”、“春风”、“浪子&小青年”、“璞玉”(均为微信昵称)等人。至2019年8月,组织包括刘X、傅X、周X、李X等共计组织998人利用“七星棋牌”软件以“跑得快”、“红中麻将”、“长沙麻将”等方式进行赌博,并通过收取4元或5元不等的房费的形式抽头渔利共计34万余元。
2、2018年10月,宋X、毛X通过上线“大黄蜂”(微信昵称)成为“牌友联盟”软件亲友圈的合伙人,并发展下线合伙人“日月柳”、“舒晨”、“我有我的小执着”、“婷婷/婷婷备用”、“AAA陈XX153××××1052”、“蹦沙卡拉卡”(均为微信昵称)等人,组织包括杨XX、杨XX、田X、李X等人员利用“牌友联盟”软件以“三公”、“牛牛”等方式进行赌博,共计获利10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宋X、毛X被汨罗市公安局抓获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汨罗市公安局于2019年8月17日、10月9日共计扣押二被告人赃款425000元。
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两被告人的户籍材料、到案经过、购房协议、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及截图、微信交易记录、闲聊交易记录、“七星棋牌”、“牌友联盟”页面截图、汨罗市公安局《情况说明》、请求从轻处罚报告、证人杨XX、杨XX、田X、李X、刘X、傅X、周X的证言、被告人宋X、毛X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X、毛X以营利为目的,担任赌博软件代理,利用移动终端设下载赌博软件后,组织人员以“跑得快”、“红中麻将”、“长沙麻将”、“三公”、“牛牛”等方式进行赌博,情节严重,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且认罪认罚,积极配合公安机关退缴违法所得,对两被告人从宽处罚。被告人毛X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有悔罪表现,系初犯,没有再犯罪可能,适用缓刑对所住居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结合考虑两被告之间已举行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依法对被告人毛X宣告缓刑。因本案参赌人员多,抽头渔利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对被告人宋X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二款第(一)、(三)、(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9年8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逾期强制执行。)
二、被告人毛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三、没收被告人宋X、毛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25000元,由汨罗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四、继续追缴被告人宋X、毛X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陶立安
人民陪审员 倪亚球
人民陪审员 熊 汨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冉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
(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