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1民终40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X,男,1983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甘肃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晓焕,甘肃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XX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南滨河中XX。
法定代表人:高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男,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系兰州XX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XX,甘肃XX律师。
上诉人赵XX因与被上诉人兰州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9)甘0102民初24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白丽娟
审判员李文军
审判员谷元元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潘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