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陈XX与黄*民间借贷纠纷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陈星竹律师
帮助当事人整理各项证据,维护当事人权利

案件详情

  陈*琼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

  (2018)渝0233民初1283号

  原告:陈XX,女,汉族,生于1987年5月20日,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X、陈XX,重庆XX律师。

  被告:黄X,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12日,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陈XX诉被告黄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玉奎独任审判并于2018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向X、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X经本院传票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起诉请求判决被告黄X偿还借款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其事实理由为,她和被告黄X系朋友关系,2014年开始,被告黄X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4万元。2017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被告未及时还款。

  被告黄X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起,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前后合计金额4万元。2017年10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借条,载明“今借到陈XX人民币肆万元,小写40,000.00元”,此后被告未及时还款,原告诉起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身份、借条以及在庭审中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借款未还,有原告出具的借条佐证,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黄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承担不到庭举证质证可能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黄X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陈XX借款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黄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

  审判员  肖玉奎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秦XX


  • 2018-04-11
  • 忠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