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9)闽01行终395号
上诉人:陈XX,女,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坤,福建XX律师。
上诉人陈XX与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屋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102行初20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陈XX上诉称,上诉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由被上诉人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行政不作为引起的,应由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即仓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属认定事实和法律错误。上诉人认为本案由不动产登记行为引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即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102行初208号行政裁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行政案件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以省政府、省直行政机关以及各设区市的市直行政机关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不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十项的规定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系因房屋登记行政行为引发的纠纷,应先明确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市直机关,不实行跨行政区域管辖。故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闽0102行初208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XX
审判员 吴XX
审判员 杨贵先
二〇一九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欧阳永红
书记员 黄XX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当事人的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或者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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