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0)鲁01民终34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197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唐王街道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山东XX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女,200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唐王街道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女,200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唐王街道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X,女,201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唐王街道XX.
以上两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杜XX(系被上诉人刘XX、刘XXX之母),女,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唐王街道XX。
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广旭,山东XX律师。
上诉人刘XX因与被上诉人刘X、刘XX、刘X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0112民初6296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截止2019年5月,刘XX与杜XX离婚后,—直共同生活,离婚不离家。刘XX一直从事厨师工作,每天早出晚归,为家庭付出。杜XX一直没有工作,在家抚养孩子。刘XX的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每月工资都交给杜XX,保障家用,刘XX在共同生活期间尽到了抚养孩子的义务。因此,刘XX不应承担共同生活期间的抚养费。而且刘XX已经离职,近期处于失业状态,收入与工作均不稳定,一审判决的抚养费数额明显过高。二、一审判决内容超过了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改判。
刘X、刘XX、刘XXX共同辩称,刘XX与杜XX签定离婚协议时约定刘XX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该约定是根据刘XX的收入水平决定的。一审法院判决抚养费标准并未超出刘XX的收入水平也未超出离婚协议书中的抚养费的约定。现三被上诉人中两人年龄分别为七周岁、十三周岁,均处于受教育阶段,在教育费的基础上还需要每人每月交纳400元的伙食费。除此之外,被上诉人母亲自己抚养三个孩子,租住在外,花销较大,在刘XX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需要亲属的救济。刘XX一直从事厨师工作,每月工资6000元左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被答辩人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刘X、刘XX、刘X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刘X自2016年9月至2018年9月抚养费37500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刘XX自2016年9月至2019年7月的子女抚养费52500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刘XXX自2016
年9月至2019年7月子女抚养费52500元;4.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自2019年8月起每月向刘XXX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至刘XXX年满十八周岁为止;5.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自
2019
年8月起每月向刘XX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至刘XX年满十八周岁为止;6.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刘XXX和刘XX2016年9月至2019年学费10000元;7.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之母杜XX与被告刘XX于1998
年12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刘X、刘XX、刘XXX三名子女。后杜XX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16年9月22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共育有三个女儿,考虑三个女儿尚未成年,由杜XX抚养,被告应按月给每个孩子1500元抚养费支付至孩子成年工作止,同时在此期间,因孩子上学考学等产生的教育费用亦由被告支付。自杜XX与被告协议离婚后,被告未按照离婚协议内容履行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三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杜XX与刘XX于1998年12月1日登记结婚,2000年9月27日生育刘X,2006年7月20日生育刘XX,2012年11月1日生育刘XXX。杜XX与刘XX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9月22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1、子女安排
双方共育有三个女儿,考虑三个女儿尚未成年,由杜XX抚养,刘XX应按月给每个孩子1500元抚养费支付给杜XX直至孩子成年工作,在此期间因孩子上学考学等产生的教育费用由刘XX支付。2、财产处理
双方共同拥有坐落于历城区唐王镇纸坊村村西XX一处,经双方协议,将此民宅归杜XX所有,双方婚姻期内无存款,有债务15万元,由刘XX自行承担并偿还,民宅内的全部家具与物品归杜XX所有"。在诉讼过程中,刘XX申请对其与刘X、刘XX、刘XXX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予以委托。2019
年10
月17日,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在排除同卵双(多)胞胎及近亲的前提下,支持刘XX是刘X、刘XX、刘XXX的生物学父亲。另查明,杜XX和刘XX离婚后,双方仍共同生活至2019年5月。刘XX称其和杜XX离婚后,月收入5000元,均给杜XX,已承担了抚养费,但无证据提交,其现月收入4000
元。刘X、刘XX、刘XXX称杜XX与刘XX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刘XX会偶尔给个三五百,其生活费基本来源于杜XX的父母。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本案中,虽然杜XX与刘XX在离婚协议中达成了对子女的安排,但结合刘XX的实际收入、子女的实际生活需要及双方离婚时对财产的分配处理,一审法院对刘XX承担的抚养费予以调整。在杜XX与刘XX离婚后仍共同生活期间,刘XX辩解称其每月支付杜XX5000元,杜XX不予认可,刘XX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结合刘XX自称其于2017年2月开始怀疑孩子不是其亲生的陈述,一审法院对其每月已承担了抚养费的辩解不予采信;但刘X、刘XX、刘XXX认可刘XX偶尔给付三五百,一审法院酌定刘XX在其离婚后至其与杜XX共同生活期间每月每个孩子承担抚养费
500
元左中,其中刘X至2018年9月27日已年满18周岁,刘XX应承担的抚养费酌定为12000元(500元/月×24月)、刘XX的抚养费酌定为16000元(500元/月×32月)、刘XXX的抚养费酌定为16000元(500元/月×32月);自刘XX与杜XX不在一起生活后,刘XX、刘XXX仍未成年,仍有权要求刘XX承担抚养费至独立生活为止,一审法院酌定刘XX每月每人承担800元。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对刘XX、刘XXX另行主张2016年9月至2019年的学费10000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判决∶一、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X支付自2016年9月22日至2018年9月27日的抚养费12000元。二、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XX支付自
2016年9月22日至2019年5月31日的抚养费16000元。三、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XXX支付自2016年9月22日至2019
年5月31日的抚养费16000元。四、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XX2019年6月至11月的抚养费4800元;自2019
年12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800元至刘XX独立生活为止。五、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刘XXX2019
年6月至11月的抚养费4800元;自2019年12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当月抚养费800元至刘XXX独立生活为止。六、驳回刘X、刘XX、刘X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刘X、刘XX、刘XXX负担1105元,被告刘XX负担57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刘XX提交济南市XX酒店证明一份,拟证明其自2019年8月之后就处于失业状态,至今是无业人员,生活困难。被上诉人陈述上述证明没有经办人的签字,不予认可。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抚养费,应结合子女实际需求、本地生活水平及父母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刘XX与杜XX离婚时,约定刘XX向三被上诉人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该约定系双方自愿在民政部门离婚时签订,合法有效。刘XX与杜XX离婚后,仍共同生活至2019年5月;刘XX主张已经支付离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抚养费,杜XX主张未支付,双方均未提交相应证据。在刘XX与杜XX离婚时约定有效,刘XX应按照约定支付抚养费的前提下,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刘XX与杜XX离婚后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状况,确定共同生活期间刘XX支付的抚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同居解除之后刘XX支付的抚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系在考虑子女需求前提下,考虑到刘XX的生活状况而对抚养费数额予以酌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另,一审判决的数额,并未超过一审三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刘XX该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刘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刘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洋
二零二零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