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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中成功为我方当事人争取少刑

  • 刑事辩护
  • (2020)苏0585刑初28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李梓豪(专注刑...律师
在本起毒品案件的辩护中,律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为当事人争取。最终我方当事人获刑仅五年三个月有期徒刑,比同案犯足足少了四年。

案件详情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苏0585刑初2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XX,男,1988年8月25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太仓XX公司职工,住太仓市。2019年8月因吸毒被太仓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8月23日因涉嫌贩卖、制造毒品被太仓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梓豪、陈X,北京XX律师。

  被告人徐XX,男,1986年12月2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太仓市。2014年11月、2015年1月、2016年2月因吸毒、赌博先后被太仓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五日、十五日;2019年7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在刑罚执行期间。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XX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徐XX犯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XX、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范XX陆续通过网购等渠道购得易制毒的甲胺、甲醇钠等化学试验仪器以及防毒面具等物品,并从网络上下载有关合成麻黄碱、甲基苯丙胺等制作冰毒环节详细步骤的学习资料,并于2018年1月4日起通过网络QQ找到王XX学习制作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方法并购买部分制毒化学原料。2018年1月,被告人徐XX被强制隔离戒毒期满释放后,二人合谋制作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范XX将化学原料和化学试验仪器放置在太仓市城厢XX被告人徐XX家中阁楼,研究试验制作毒品甲基苯丙胺。至2018年4月2日被告人徐XX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多次试制毒品甲基苯丙胺,均未获成功。(二)2018年3月,被告人范XX、徐XX因制作毒品甲基苯丙胺未成功,被告人徐XX欲寻找上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范XX将王XX的联系方式给被告人徐XX,并为被告人徐XX提供资金人民币50000元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2018年3月16日至3月18日,被告人徐XX伙同周X至四川省成都市向王XX购买人民币5万元的冰毒,被告人徐XX回到太仓市后,伙同管X、周X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约22克贩卖给吸毒人员马X等5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XX贩卖、制造毒品数量较大,被告人徐XX制造毒品,分别应当以贩卖、制造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范XX的刑事责任,以制造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徐XX的刑事责任。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XX、徐XX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徐XX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范XX、徐XX在实行制造毒品犯罪过程中,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XX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XX、徐XX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范XX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徐XX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范XX、徐XX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被告人范XX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贩卖、制造毒品罪的事实认罪;被告人徐XX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制造毒品罪的事实认罪。

  被告人范XX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XX犯制造、贩卖毒品罪,且制造毒品犯罪属犯罪未遂的基本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其主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范XX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相对较小;2、被告人范XX当庭自愿认罪,悔罪表现较好;3、被告人范XX系初犯。综上,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范X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范XX陆续通过网购等渠道购得易制毒的甲胺、甲醇钠、苯乙腈、溴代苯丙酮、乙酸乙酯、硼氢化钠、硫酸等化学原料、反应器、冷凝器等化学试验仪器以及防毒面具、防化服等物品,并从网络上下载有关合成麻黄碱、甲基苯丙胺等制作冰毒环节详细步骤的学习资料,并于2018年1月4日起通过网络QQ找到王XX(另案处理)学习制作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方法并购买部分制毒化学原料。2018年1月,被告人徐XX(已判刑)被强制隔离戒毒期满释放后,二人合谋制作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范XX将化学原料和化学试验仪器放置在太仓市城厢XX被告人徐XX家中阁楼,研究试验制作毒品甲基苯丙胺。至2018年4月2日被告人徐XX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多次试制毒品甲基苯丙胺,均未成功。

  2018年3月,被告人范XX、徐XX因制作毒品甲基苯丙胺未成功,被告人徐XX欲寻找上家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范XX将王XX的联系方式给被告人徐XX,并为被告人徐XX提供资金人民币50000元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2018年3月16日至3月18日,被告人徐XX伙同周X(已判刑)至四川省成都市向王XX购买人民币5万元的冰毒,被告人徐XX回到太仓市后,伙同管X(已判刑)、周X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约22克贩卖给吸毒人员马X、郑X、王某、葛X及赵XX。

  另查,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徐XX因犯上述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徐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举证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证人周X、管X、马X、郑X、王某、葛X等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本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范XX、徐XX供述、辨认笔录及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范XX、徐X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XX贩卖、制造毒品数量较大,被告人徐XX制造毒品,被告人范XX的行为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徐XX的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在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XX、徐XX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徐XX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范XX、徐XX已经着手实行制造毒品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徐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范XX、徐XX自愿认罪认罚。对此,本院采纳控辩双方的相应意见,对被告人范XX予以减轻处罚和从宽处罚,对被告人徐XX予以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范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被告人徐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XX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徐XX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已判决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日起至2027年7月1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

  三、追缴被告人范XX、徐XX的相关违法所得。

  四、暂扣于本市公安机关的相关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蒋耀华

  人民陪审员  圣 杰

  人民陪审员  王彩虹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XX


  • 2020-07-24
  • 太仓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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