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关XX,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龚XX,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龚XX,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小芳,贵州XX律师。
被告姚XX,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关XX、龚XX、龚XX与姚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关XX、龚XX、龚XX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XX、龚XX、龚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XX、龚XX、龚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关XX、龚XX、龚XX自行承担。
审判员 唐XX
书记员 何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