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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XX、龚XX、龚XX与姚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交通事故
  • (2014)汇民初字第2130号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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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关XX,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龚XX,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原告(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龚XX,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小芳,贵州XX律师。


被告姚XX,男,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


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关XX、龚XX、龚XX与姚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关XX、龚XX、龚XX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XX、龚XX、龚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关XX、龚XX、龚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关XX、龚XX、龚XX自行承担。


审判员  唐XX



书记员  何XX


  • 2014-11-11
  •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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