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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XX公司与XX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知识产权
  • (2016)粤73民初91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何丽婷律师
快速促成双方调解,解决争端,我方当事人快速达到制止侵权目的并获得赔偿

案件详情

  当事人信息原告:东莞市XX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林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丽婷,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XX。

  被告:XX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SXX。

  委托代理人:钟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蓝XX,广东XX律师。

  审理经过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XX公司诉被告XX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XXXX2041××××.4,名称“一种玩具弓”】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其他被告已达成和解,故对被告XX公司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东莞市XX公司撤回对被告XX公司的起诉。


  • 2016-07-13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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