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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XX公司与东莞市XX公司、东莞市XX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知识产权
  • (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1183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何丽婷律师
快速促成和解,解决争端,短时间内制止侵权并获得赔偿

案件详情

  当事人信息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廖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丽婷,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XX。

  被告:东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XX。

  被告:东莞市XX,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元美鸿福西XX,经营者系卢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审理经过审理经过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XX公司诉被告东莞市XX公司、东莞市XX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XX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XX公司撤回起诉。


  • 2015-08-11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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