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廖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丽婷,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XX。
被告:东莞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吴XX。
被告:东莞市XX,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元美鸿福西XX,经营者系卢XX,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审理经过审理经过
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XX公司诉被告东莞市XX公司、东莞市XX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XX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州XX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