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楼岗社区楼岗大道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8365142T。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代理人何丽婷,广东XX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松新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71868075。
法定代表人冯X。
审理经过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5974.63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XX公司提供保函[编号:(2018)友帮达宝保第121005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5974.63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