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黑11民终46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XX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88号2单XX。
法定代表人:孙XX,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尔滨XX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XX。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黑龙江**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月英,黑龙江**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XX公司与被上诉人哈尔滨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安市人民法院(2020)黑1181民初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XX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26元,由黑龙江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满XX
审判员 张XX
审判员 梁天元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