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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XX公司、哈尔滨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综合类型
  • (2020)黑11民终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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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0)黑11民终460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XX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88号2单XX。

  法定代表人:孙XX,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哈尔滨XX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XX。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黑龙江**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月英,黑龙江**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黑龙江XX公司与被上诉人哈尔滨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安市人民法院(2020)黑1181民初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黑龙江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黑龙江XX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26元,由黑龙江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满XX

  审判员  张XX

  审判员  梁天元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王XX


  • 2020-09-09
  •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上诉人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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