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X与杨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
案情简介:被告杨X与案外人合伙共同经营橱柜石板的制作与安装,原告冯X要求入伙,但不想三人合伙,遂案外人退伙,原告冯X出资115150元购买案外人的份额,成功与被告形成二人合伙的合伙关系,原告入伙后三个月,提出退伙,并要求原告退还入伙费用115150元以及后期追加的费用,共计145234元,起诉至人民法院。
办案经过:本代理人受被告杨X的委托,全权代理该案,经过与被告沟通,并查阅所有证据材料,代理人发现,原告入伙的所有费用已经全部用于购买机械设备,合伙账户并没有余额,遂制定代理方案以及庭审方案,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返还退货费用的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52、合伙人退伙,书面协议有约定的,按书面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约定的,原则上应予准许。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5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54、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入伙的原物退伙时原则上应予退还,一次清退有困难的,可以分批分期清退;退还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折价处理。55、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