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11民初9604号之一
原告:长沙市XX,经营场所长沙市雨花区和平XX木材市场内。
经营者:刘XX,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姣,湖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XX,湖南XX律师。
被告:湖南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开发区开元路17号湘商世纪鑫城XX房。
法定代表人:孔XX,总经理。
被告:姜XX,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告:陈X,女,197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原告长沙市XX与被告湖南XX公司、姜XX、陈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长沙市XX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市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589元,因撤诉减半收取7294.5元,由原告长沙市XX负担。
审判员 邓红梅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罗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