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系王XX之母。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X,陕西XX律师。
被诉人(原审被告):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力,陕西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陕西XX实习律师。
上诉人王XX因与被诉人李XX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9)陕0112民初133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李XX承担。事实与理由:李XX在涉案房屋基础上违法搭扩建的初衷是为婚后李XX父母来西安居住,因此李XX是本着自己受益而进行的搭扩建。且涉案房屋的搭扩建是由李XX主导,王XX母亲仅是提供了辅助性的帮助,王XX本人从未参与过扩建。李XX应当承担房屋损害的主要责任,但一审法院未进行责任分配,有违事实及法律规定。本案在王XX与李XX婚约财产纠纷案未审结的情况下径直做出判决不符合法定程序,应撤销原判。一审法院未对王XX要求李XX承担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市政采暖费暂计4300元(实际支付期间直至房屋恢复原状为止)的请求作出认定,存在漏项情形,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李XX辩称,涉案房屋扩建是在王XX及王XX母亲的要求和全程主导下完成,李XX仅进行过出资和协助。扩建部分作为对原房屋的添附,添附利益也是由房屋产权人王XX享有。因此王XX应当自行承担房屋扩建部分因被认定为违建而遭拆除的责任。物业管理费和采暖费本就应当由业主予以交纳,王XX要求李XX承担无任何法律依据。
王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李XX向王XX支付拆除违建费用及房屋恢复原状费用暂计50万元(拆除费用具体数额以执法部门最终数额为准,房屋恢复原状费用以司法鉴定为准);2、判令李XX承担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市政采暖费暂计4300元(实际支付期间直至房屋恢复原状为止);3、本案诉讼费应当由李X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王XX与李XX于2016年9月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7年8月11日,由王XX向XX公司订购房屋一套,即案涉的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北辰XX房屋。王XX要求李XX赔偿案涉房屋因违建部分被拆除产生的相应损失,李XX认可案涉房屋扩建、装修系其出资,但其并未实施扩建行为。李XX提交其与王XX母亲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案涉房屋系王XX方自行设计、施工、监督和验收。王XX在另案庭审中认可该组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称王XX母亲仅提供技术指导,并未实际参与扩建工程。2019年3月23日,西安市规划局曲江新区分局、西安市未央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西安市未央区城市管理局、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办事处发布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的通知,认定案涉扩建房屋属违法建设,应无条件予以拆除。2019年5月,政府对扩建工程进行强制拆除。2019年1月,李XX向法院起诉王XX,请求判令:1、王XX返还购房款、房屋装修款、彩礼、婚纱、婚礼现场摄像、跟拍、跟妆费及利息;2、王XX支付李XX房屋增值部分24.43%的价款;3、诉讼费用由王XX承担。一审法院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9)陕0112民初2264号民事判决,认定“结合双方订婚时间及订购房屋的时间,该房屋应认定为双方为结婚目的共同购房。现双方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房屋登记在王XX名下,王XX应按李XX所支付购房款对应部分的房屋价款返还李XX”、“李XX主张王XX返还房屋装修款366526.37元,因其对涉案房屋添附部分已经被规划部门认定为违建,并要求拆除,李XX未获得该部分利益,李XX要求王XX赔偿该部分费用,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王XX、李XX对该判决不服,均提起上诉。2019年7月,王XX提起本案诉讼,由于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XX、李XX为结婚共同购买案涉房屋,该房屋登记在王XX名下。李XX出资在案涉房屋上扩建,该扩建行为发生在王XX、李XX双方婚约关系存续期间,因案涉财产为不动产建设施工,且产权所有人为王XX,没有王XX同意、默许或者参与,李XX不可能在案涉房屋基础进行搭扩建或装修。因此,在案涉房屋基础上搭扩建房屋,系双方行为而非一方单方行为。案涉房屋的扩建部分因没有合法建设手续,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章建筑而被强制拆除,王XX、李XX均产生财产权益损失。李XX虽在扩建行为中进行了出资,但未取得经济利益,且王XX无证据证明房屋扩建系李XX一方行为所为,故对于王XX主张李XX赔偿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王XX王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43元(王XX已预交),由王XX负担。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审理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王XX现主张涉案房屋的搭扩建是由李XX主导,王XX母亲仅是提供了辅助性的帮助,王XX本人从未参与过扩建。但涉案房屋进行搭扩建系发生在王XX与李XX婚约存续期间,且涉案房屋登记在王XX名下,若无王XX同意或默许,不可能对涉案房屋进行搭扩建。故一审法院认定在案涉房屋基础上搭扩建房屋,系双方行为而非一方单方行为,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因此本案中对涉案房屋的搭扩建并不属于因过错侵害王XX财产权益的行为,一审对于王XX主张李XX赔偿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院予以维持。王XX要求李XX承担涉案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市政采暖费暂计4300元(实际支付期间直至房屋恢复原状为止)的请求亦系王XX主张的因搭扩建涉案房屋给其造成的损失,故一审不存在漏判。一审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王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43元,由王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XX
审 判 员 师 婷
审 判 员 卫XX
二O二O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