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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XX强迫交易二审刑事裁定书

  • 刑事辩护
  • (2020)辽12刑终126号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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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0)辽12刑终126号

  原公诉机关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朱XX,男,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住,因本案于2019年10月30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被昌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旺鑫,辽宁XX律师。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诉人朱XX犯强迫交易罪一案,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2020)辽1224刑初91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朱XX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被告人朱XX违法所得人民币22.0241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宣判后,被告人朱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朱XX犯强迫交易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20)辽1224刑初9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岩

  审判员 张 磊

  审判员 张栋松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博雅

  书记员马XX


  • 2019-09-27
  •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告
  • 获得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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