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王XX非法出售发票、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一案

  • 刑事辩护
  • (2018)京0108刑初2184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包健律师
本律师作为王XX的辩护人依法为王XX进行了辩护。法院经审理,认定王XX着手实施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判决王XX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案件详情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已经将相关信息予以隐藏

    XX市XX区人民法院

    (2018)X0X0X刑初2X8X号

    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X。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某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在王XX的暂住地当场起获用于出售的各类发票1275份。经查,王XX自2017年以来,一直在XX市长期从事发票倒卖活动。检察院遂以王XX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行为人希望、放任发生结果的意志并没有改变,之所以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放任的结果,并非由于行为人放弃犯罪,而是某种原因使得行为人希望、放任的结果没有发生。换言之,只要不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就属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就构成犯罪未遂。

    构成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这也表明,未遂犯应受刑罚处罚,但由于未遂犯的不法与责任一般轻于相应的既遂犯的不法与责任,故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

    本律师作为王XX的辩护人依法为王XX进行了辩护。法院经审理,认定王XX着手实施犯罪后,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判决王XX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审判员:杨X

    二0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 2018-11-15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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