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张XX诈骗一案

  • 刑事辩护
  • 2018冀1003刑初92号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包健律师
本律师作为张XX的辩护人。依法为张XX进行了辩护。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决张XX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件详情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已经将相关信息予以隐藏

    XX市XX区人民法院

    (2018)X1X0X刑初9X号

    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间,张XX虚构了2家文化传播公司,以可以为全国各地的书画爱好者开办作品展会,以及办理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的名义,先后骗取了刘XX、吉XX等共60人41万余元。

    案发后,检察院以张XX诈骗数额巨大犯诈骗罪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律师观点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罪,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为一般主体,是否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其次要看行为人侵犯的客体是否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否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再次要看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最后要看行为人客观上是否使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如行为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此时就要从案件的事实、性质等详细情况,结合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酌定情节,为行为人进行罪轻辩护,帮助行为人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案件结果

    本律师作为张XX的辩护人。依法为张XX进行了辩护。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判决张XX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审判长:吴XX

    人民陪审员:石XX

    人民陪审员:尤XX

    二0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 2018-09-27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被告人
  • 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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