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渝03民终17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蒲X,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宫XX,男,198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先哲,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北京XX实习律师。
上诉人蒲X因与被上诉人宫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1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本院根据蒲X提供的邮寄地址,于2019年11月29日向其邮寄送达《传票》通知蒲X,本案定于2019年12月13日10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进行审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参加诉讼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经查询XXX记录,上述《传票》于2019年12月3日向蒲X送达。现已逾期,蒲X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蒲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4元,减半收取1502元,由上诉人蒲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XX
审 判 员 陈XX
审 判 员 项江陵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XX
书 记 员 敖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