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鲁0883民申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尚XX,男,住山东省滕州市。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戴XX,男,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XX,山东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焕,山东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顾X,住山东省邹城。
再审申请人尚XX、戴XX因与被申请人顾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邹民初字第472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本院(2015)邹民初字第4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张亚光
审判员 靳尚安
审判员 张 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杨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