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一旦发生,除了自身的身体健康之外,最重要的莫不是索赔了了。本案中委托人虽然在事故中被认定为次要责任,但是面对对方当事人和保险公司的推脱,对于合理的赔偿迟迟不能到位。本期,边律师浅谈如何在交通事故中保障自己的权益。
【案情简介】
案由: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原告:白**,女,197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市河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律师,XX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女,195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XX市和平区***。
被告:林**,男,197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市和平区***。
被告:中国XX公司。
案情概述:2011年7月16日,被告林**驾驶小客车,沿邵公庄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红旗路交叉口处时与原告白**驾驶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白云受伤和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XX市交通管理局认定,被告林**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白**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实表明林**驾驶小客车为被告孙**所有,属借用,该车的交强险投保公司为中国XX公司,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起诉三被告,主张被告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事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人身损害赔偿金28023.58元,同时另案起诉要求三被告承担车辆损失费损失、存车费等财产损失43370元。另一方面,孙**起诉白**,要求白**承担车辆损失费、存车费等财产损失18060元。
【审判结果】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原告与被告就人身损害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中国XX公司一次性赔偿白**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7823.58元,被告林**赔偿白**医疗费200元。原告与被告就财产损失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中国XX公司一次性赔偿白**车辆损失费2000元,被告林**赔偿白**其它损失27013元。
【律师说】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从事故发生到原告起诉直至法院审理历时十个月,其中从开始立案到法院审理就经历半年之久,原告车全损一直在存车场保管,每天都在产生存车费用。本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立即与法院联系,并给双方当事人作工作力争调解尽快解决,以赢得时间尽快向商业保险索赔,避免扩大原告财产损失。本交通事故一起派生三案合并审理,原告人损、车损分别起诉肇事司机和太平XX公司,被告车损起诉原告和安XX公司,经本律师配合法庭的调解工作后,原被告各方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超出部分的赔偿达成一致意见,法官当庭制作了调解书,即发生法律效率。委托人非常满意,随后立即与商业保险联系理赔事宜,加快了理赔速度,避免了原告财产损失无限期的扩大,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